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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家思想的現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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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進程中,我們必須認識到的是中西方悠久的法律文化傳統,但目前,我們好像更多地着眼於西方法治型的法律文化傳統,而對於我們本國的一些優秀法律文化傳統卻不夠重視,其原因非常簡單,很多人認爲中國具有的是悠久的人治型的法律傳統,它對於我國的現代法治之路似乎只能起到阻礙的作用,而沒有可取之處。誠然,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確有着許多消極因素,如:法自君出、權大於法、重刑輕民等等,但“人們創造自己的歷史,並不是隨心所欲的不需要條件的創造,而是在他們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的創造。”所以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必然也會對中國的法治產生影響,其中對後世影響最大的無疑是儒法兩家的思想,這些思想時至今日仍具有深遠的影響。法家是先秦諸子百家中的重要一派,其理論內容豐富,但其中最精彩的莫過於法治學說,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春秋末期的管仲、子產、鄧析;戰國初期的李悝、吳起;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末的韓非、李斯等。

淺析法家思想的現代價值

在當時,雖然秦朝的快速滅亡證明了法家治國思想的失敗,但其創造的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體一直沿用到了清代。可以說,法家的法治思想影響了中國古代幾千年的文明。

時至今日,我們選擇了一條社會主義的法治之路,當然,我們所追求的“依法治國”同法家當時所提倡的“以法治國”不可同日而語,甚至在內涵上有着巨大的區別,但學習法家的“以法治國”思想,其合理成分對於我們今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仍有借鑑意義。本文僅就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及其現代價值做出淺析。

一、法家思想的起源

關於法律的起源問題,一直是一個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法學家們探究不止的問題。西周封建社會的運轉,當時主要依靠的是兩項權利原則:“禮”和“刑”。 “禮”主要是針對貴族的,“刑”則主要是針對普通百姓的,這裏的刑並不是近代英語詞彙中著名的術語rule of law 。在西周封建社會,各種社會關係主要依靠個人接觸和個人關係來維持。天子、諸侯都生活在社會金字塔的頂尖,與普通百姓沒有直接關係,而與百姓打交道的人,則是一些下級諸侯和小貴族。諸侯國之間的交往稱爲“禮”,而貴族依靠“刑”迫使庶民服從。到了東周時期,社會各階層原有的僵硬界限逐漸被打破,大國之間侵略,兼併;這在春秋五霸、戰國七雄之中可以得到印證。各國首領都想在弱肉強食的殘酷競爭中保存自己的國家,強大國家軍事、政治、經濟實力,強化國家的統治,就需要中央集權。

面對這樣的形勢,儒家、道家、墨家等各派都力圖解決君王所面對的各種問題,可是這些思想都過於理想化,不切合實際。各國君王愛聽的不是怎樣謀求民衆的安居樂業,而是如何解決當時嚴峻的形勢。就這樣,一班“方術之士”登上了歷史的舞臺。有一些人爲他們鼓吹的統治方略提供理論依據,這就構成了法家的思想主張。有一種對法家的誤解,認爲他們主張法學,其實,法家主張組織領導極權主義的理論和方法。韓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爲首,主張在政治與治國方術之中,“勢”,即權力與威勢最爲重要。一派以申不害爲首,強調“術”,政治權術。一派以商鞅爲首,強調“法”,法律與規章制度。韓非子認爲“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執法公正,這是“法”;君王駕馭人時,神出鬼沒,令人無法捉摸,這是“術”;君王擁有威嚴,令出如山,這是“勢”。這也就成爲了法家思想的起源。

二、法家思想的思想體系

從某種角度甚至可以說,法家的歷史哲學觀相對於其他哲學流派完全是一種全新、革命的觀點。儒家、墨家、道家三家雖然思想主張各不相同,但是它們具有一個共同點:人類社會的黃金時代在過去,而不在將來。自古代的“黃金時代”以來,歷史在逐漸退化,因此,人的拯救不在於創新,而在於回到古代。這就是三家的“歷史退化觀”。三家的這種觀念,來源於中國依循過去經驗的傳統思維方式。

中國人大多是農民,而農民通常被耕種的土地所束縛,很少外出。農民種地,按時令變化耕耘種地,只需憑藉過去經驗,遇到新事,就想過去有什麼樣的經驗可以依循。孔子喜歡援引古代權威周文王和周公來支持自己的學說,這對後世韓愈等許多哲學家有較大的影響。墨子與儒家爭辯,援引比周文王、周公更古老的夏禹;孟子爲能凌駕墨家之上,往往援引堯舜,傳說中比夏禹更古老的聖王。道家爲能勝過儒家和墨家,請出伏曦、神農等三皇五帝比堯舜更早幾百年。

可見,法家往往出於理官,他們爲救時弊,在當時最重視法律,並且對法律最有研究,在政治上也最有作爲,是一個注重政治實踐的學派。法家是先秦各哲學流派中最後出現的一派,本人認爲也是思想最爲先進的一派。他們認爲,每一個時代的變化都有其不得不變化的原因,因此只能現實地對待當今世界。古代的人民比較淳樸,只是當時物質條件的低下所造成的,古代人民的品德未必普遍高於當代人民。韓非子曾對守株待兔的故事做了評價:今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皆守株之類也。“是以聖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爲之備。”商鞅也提過:“世事變而行道異也。”這些思想在當時是一種巨大的進步。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爲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爲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家的主要有三大思想:人性論,“緣法而治”論,賞罰論,這構成了法家思想的主要體系。

(一)人性論

法家認爲,“好利而惡害”或者“就利而避害”是人的本質屬性,這也是法家主張刑治的理論基礎和出發點。法家認爲這種“趨利避害”的本質屬性客觀存在於每一個人身上。

管子曾經說過:“夫凡人之性,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賈,倍道兼行,夜以繼日,千里而不遠者,利在前也"漁人入海,海深萬仞,就彼逆流,乘危萬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淵之下,無所不入焉。”《商君書》中也多次提到人性,商鞅也說:“民之性,飢而求食,勞而求佚,苦則索樂,辱則求榮。”韓非進一步發展了“好利惡害”的人性學說,他認爲人與人之間是一種純粹的利害關係,就連家庭成員之間也是如此"如丈夫對待妻子,是“愛則親,不愛則疏”,不存在“骨肉之恩”。就連骨肉至親的父子,父女之間也是“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在君民、君臣關係上,更是如此,“君上之於民也,有難則用其死;安平則盡其力”“臣盡死力以與君市,君垂爵祿以與臣市”。

法家認爲,人人都好利而惡害,社會上每個人都在追逐名利,所以要使臣民服從君主的統治,法家認爲靠懷柔的禮治手段是達不到的,只能重刑,以此來鎮壓人民的反抗,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人生而有好惡,故民可治也”。正因爲人性好惡,所以纔有治民的可能,而治民的手段無論是設賞還是立罰,都必須得有一定的標準和根據。於是,制定法,緣法而治是治國之根本。“人君不可以不審好惡、好惡者,賞罰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人君設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正因爲人性好惡,所以纔有治民的可能,並且要設賞立罰,對順應君主意願的事予以獎賞,反之,則採用重刑,故“好利惡害”的人性學說也是賞罰並用的理論基礎。唯有如此,纔是真正的治國之道。

(二)“緣法而治”

論法家認爲,要實行法治,首先必須以法爲本,必須制定出體現統治階級利益的法,作爲治理國家的根本。法家認爲“以法爲本”是治國平天下的“法寶”,“領其國者,不可須臾忘於法”,韓非也曾經說:“法者,所以爲國也,而輕之,則功不立,名不成。”“明法者強,慢法者弱。”強調“當時而立法”,“法與時移,禁與能變”。立法要適應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要求,革新“爲國以禮”的“禮治”,合乎特定條件下的民情,順應民意來制定法律,“隨時而來,因俗而動”說的就是這個道理。法家的法治思想並非一套空洞的理論,而是具有很強的實踐性,並提出了具體的操作方式和途徑:

1、法佈於衆

法要“布之於衆”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國家的依據,是人民應當遵守的行爲規範,那麼法律就應當以成文的形式出現,並做到公佈於衆,並爭取做到“家喻戶曉”。韓非強調:“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之所以公佈,其目的有二:一是“使萬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爲了監督官吏公開斷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2、依法辦事

要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其權威性。法家堅決反對在“法令”之外講仁愛、道德,韓非子明確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謀計。法明,則內無變亂之患;計得,則外無死虜之禍。故存國者,非仁義也。”他認爲,“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爲的因素,以免“人存政舉,人亡政息”。正所謂“廢常上賢則亂,舍法任智則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賢。”

3、刑無等級

法家認爲,法一旦頒佈生效,就必須“官不私親,法不遺愛”,君臣要“任法去私”。強調“法”作爲規範社會的統一標準,乃“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形象說明了“法”的客觀性和穩定性,在運用過程中不因人的主觀因素不同而發生變化,對任何人都應當做到一視同仁。所謂“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皆體現了法家公平執法的決心。

4、保持法律穩定

“壹法”、“一尊”強調統一法律的內容、立法權,並保持法的穩定性,即:“壹法”、“一尊”。“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內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後相悖”,“固”則指保持法的穩定性,“朝令夕改”只會是亡國之道,這也反映了戰國末期,法家從“變法”到“定法”的立場之轉變,只有“政法獨制於主”,才能保證“政不二門”,達到統一立法權之目的。

(三)賞罰論

因爲法家是認爲人人都有“好利惡害”的本性,“人性好爵祿而惡刑罰”,所以道德教化是無濟於事的,統治者只有針對這種人性,以法律規定設賞立罰纔會有效。因而商鞅認爲“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賞之,毀公者誅之。賞誅之法,不失其議,故民不爭。”

1、“信賞必罰”。

這是指根據法令的規定,該賞的一定要賞,該罰的一定必罰,實際的賞罰一定要和法定的賞罰一致,符合賞罰的標準和刑罰的等級,賞罰公平,不論親疏貴賤,一視同仁,做到“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唯有如此才能取信於民。

2、“厚賞重罰”。商鞅認爲,只有厚賞才能取信於民。因此,他主張“賞厚而信”,凡“謬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由此可見商鞅賞賜之厚。在此基礎上,商鞅更側重於“重刑”,他認爲通過“重刑”可以達到最高的法治理想,即:“刑生力,力生強,強生威,威生德”,“德生於刑”。

3.“刑多賞少”。

雖然從規格上而言,法家主張“厚賞重罰”但在地位上,則是以刑爲主,以賞爲輔;在數量上則表現爲“刑多賞少”,主張“刑九賞一”,“輕罪重刑”,韓非子認爲唯有如此,才能殺一儆百,擴大影響力。並且只有採取“輕罪重罰”、“刑九賞一”,才能達到“以刑去刑”之目的在此,重刑只是手段,目的在於建立不使用刑罰的理想法制國家。法家思想,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爲,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三、法家思想的現代價值

所謂現代價值,可從兩方面來看,一方面是表層的,易於被人們認識和運用;另一方面是深層的,需要進行深入地科學研究加以挖掘

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種法治是一種運用法律實現的人治” ,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鑑、利用。

(一)制定法律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約束百姓的行爲。而君王擁有權勢可以懲罰違法之人,可以獎賞順服王法的人。通過賞罰來督促百姓的理論依據是人性趨利避害。同時韓非子不補充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爲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爲非也。恃人之爲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爲非,一國可使齊。爲治者用衆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聖人治國,不是要人人爲善,而使人人不作惡,國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國,應着眼於大多數,而少數人無關宏旨。所以着力於執法,非立德。據此推論,君王只需掌握法律和威勢,不需要特殊德才能和品德,以法治民,非以德感化民衆,這是徒勞的。

相對於現代這會,制訂法律,有法可依是現代社會法制建設的關鍵。沒有社會各方面的法律,法律制度無從談起,法治社會更無法建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古代社會它體現的是專制君主的意志,而在今天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人民當家作主,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法家文化所指的法律是禮儀制度和宗法等級制度上升爲國家意志而形成的,法律的內容是維護階級統治的倫理道德,法律只是輔助道德來治理國家。今天中國的社會不再是爲了維護君主的意志,而是維護廣大人民的利益的,而是在消除階級的基礎上建立的平等的、民主的、自由的和文明的社會主義社會。爲了更好的進行社會主義建設,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實現現代化的偉大目標,必須有健全的法制建設。

(二)懲罰和教育

“循名而責實”這是法家對“正名”的解釋。君王需要有一套駕馭臣子的權術。而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吏有責任去完成其職務所要求的各項工作。君王的職責是把某項名義的職務授給某人,這項職務所要求的工作已經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君王只關心某個官吏是否恪盡職守,至於怎樣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導。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務有賞,完不成任務受罰。關鍵是君王如何選擇合適人去擔任某項職務。“爲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這樣,能者居上位,無能者淘汰。法家認爲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爲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因此,總的說來,法家並不寄希望於通過教育將大衆改造成新人。而是通過從實際出發,制定法律,配以君王的權術與威勢,統治臣民。那爲何韓非子對“立德”的文化教育如此不屑呢?其根源在於韓非子深信人性惡。因爲他是荀子的學生。

而在現代社會,懲罰犯罪是對國家刑罰權的賦予,保障人權是對國家刑罰權的規制。對犯罪進行制裁是爲了維護廣大勞動人民的利益,爲了實現有一個安定祥和的社會,不僅要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還要達到教育犯罪分子的目的,因此,法家思想中人性本惡的思想在現代社會中是不適用的,但其對犯罪分子進行懲罰,對官員按照一定的職務對犯罪進行分工的思想還是影響着現代法律的發展。

(三)依法治國

法家作爲當時社會地主階級實力人物的思想代表,雖然他們沒有擺脫外在世界的功利,但是他們更注意探索和尋找規律,他們也生活在殘酷的競爭社會中,但更注意實力的積聚和權力的運用。他們的政治理想是耕戰強國,一統天下。他們都深知“權”和“法”在社會鬥爭中的重要性,法家認爲:“權”能駕馭人的名和利,“法”能規範社會的思想和行動。一個慈善謙讓的君子不能使民衆接受,一個手握重權的小人卻能使民衆聽話,道德的說教只能被人們當作耳邊風,因此,只有法律的獎罰才能引起人們的重視。法家的核心是實用主義,凡有利於耕戰的就是好的,凡不利於耕戰的就是壞的,不管你是王公貴族還是平民百姓,一切都要服從國家總體需要。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羣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無論無何,各個時期的法家思想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依法治國,一斷於法。韓非曾竟寫道:“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通過這些法,告訴老百姓,什麼是應該做的,什麼是不應該做的,法一經公佈,君主就必須明察百姓的行爲。因爲他有勢,可以懲罰違法的人,獎賞守法的人。這樣辦,就能夠成功地統治百姓,不論有多少百姓都行。

雖然當時的依法治國從實質上來說還是人治,但對現代社會還是有着許多積極影響的。在我們現代的社會主義國家,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羣衆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也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古代的法家思想與現代的依法治國都有個最突出的特點,即制訂明確的法律,按照法律來辦事,對犯罪進行懲罰。因此古代的法家思想對我們現代依法治國的方略政策是有其重要的現代價值的。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爲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爲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係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大法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爲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準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國軍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儘管它有一些不足。

就如對待其它的傳統文化一樣,我們必須積極面對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對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我們不能在斬斷傳統的基礎上來建設現代法治,而應當採取自覺、積極的態度去對待傳統,“正如哥德所言,一種傳統不能由繼承而得它必須被爭取。”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實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轉換,確立中國現代法治觀,促進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