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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中運用名稱、時間、數字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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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中運用名稱、時間、數字須知

(一)關於名稱的運用
1.同一名稱在篇中數篇文稿中出現不只一次時,要注意前後統一。
2.要注意名稱的變動。特別是人的職務、單位等經常有變動,寫作時要注意分清場合,不要搞錯。
3.提到幾個人時,要根據場合,注意排列次序。
4.注意譯名的統一。凡外國國名、重要的或常見的地名、人名、黨派、政府機構、報刊等譯名,均應以新華社的譯名爲準。
5.運用專門術語時,要準確理解它的含義,對一些類似或相關聯的術語,一定要區別清楚,避免用錯。使人很難懂的術語能不用的最好不用。
6.有些明文規定不用的名詞,應注意避免,而改用新的提法。如:
“蘇聯十月革命”應改爲“十月革命”或“俄國十月革命”;
“滿清”應改爲“前清”或“清朝”;
“蒙族”應改爲“蒙古族”(“蒙文”的叫法還是可以的);
“洋灰”、“洋釘”、“洋鍬”等帶“洋”字的叫法除特殊情況(如作爲歷史提到時)外,均應改爲“水泥”、“鐵釘”、“鐵鍬”等;
“老革命根據地”應改爲“革命老根據地”;
“各省、市、自治區”並稱時,要改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猶太復國主義”要改用“以色列的侵略擴張政策”。
7.交代不清的名稱應避免。一篇文章中第一次出現的縣、市、地區、軍分區、公社、鄉、村等名稱前面應冠以所屬省份或地區名;“組織上”、“領導上”、“上級”、“羣衆”、“貧下中農”等集合名詞,只能在泛指的情況下運用。例如“貧下中農”,不能說某一個人“他是貧下中農家庭出身”,應該說清是“貧農”還是“下中農”出身。
8.各種名稱在文稿中第一次出現時,應儘量用全稱。如果名字太長需要用簡稱,則應在第一次出現全稱時,後面用括號加以說明。簡稱要按照一般習慣用法簡化,不要隨便生造。有些簡稱僅在某個地區或單位很流行,但一般讀者不熟悉的也不要用。
(二)關於時間的運用
1.使用時間代詞要顧及到文稿發表以後的情況,如“今年”、“明年”,“今天”,“本月”、“上月”等。使用時不能以起草文稿時間計算,而要以發表時間爲準。特別在年頭年末時更要注意,以免造成時間錯誤。因此,一般情況下,應避免用時間代詞而用具體日期。
2.寫作時參考舊資料,必須特別注意資料中的日期及有關事實,作出適當處理,避免失實。如有“最近”、“不久以前”等字樣的,要說明是當時的情況。
3.避免運用交待不夠清楚的時間概念,如“上月以前”、“前年以後”等。
4.年份一概用全數,不得省略。例如“一九九八年”不能寫成“九八年”。
5.在運用我國曆史上各個朝代年號時,一般應加註公曆年份,如“清道光二十年”應寫成“一八四O年(清道光二十年)”,或“清道光二十年(一八四O年)”。
6.要注意運用時態助詞。如“了”字表示動作變化已經完成,“着”字表示動作變化正在進行等。
(三)關於數字的運用
1.數字的增加或減少要注意下列用詞和概念:
增加爲過去的兩倍。即過去爲一,現在爲二。增加到過去的兩倍。即過去爲一,現在爲二。
增加兩倍。即過去爲一,現在爲三。
增加了(增產了)兩倍。即過去爲一。現在爲三。
超額百分之八十。即原來是一百,現在是一百八十。
降低到百分之八十。即定額是一百,現在是八十。
降低(降低了)百分之八十。即原來的一百,現在是二十。
2.不能用“降低x倍”或“減少x倍”的提法,只能用“降低百分之幾”或“減少百分之幾”。因爲減少(或降低)一倍就意味着等於零,如果減少(或降低)一倍以上的倍數,那就不可理解了。
3.文中運用自己推算出來的數字,應仔細檢查,使數字準確無誤。如文中出現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數字,應檢查它們前後有無相互矛盾和可疑之處。
4.不能隨便增刪數字前後的“近”、“多”、“約”、“左右”等表示分寸的字樣。
5.計算超產數字不能用“完成了x年任務”或“跨進了一九九x年”等提法。因爲按現有定額推算幾年後的任務是不科學的。
6.文稿中的計量單位應按國家計量局公佈的有關文件執行。
翻譯書刊中的計量單位,可按原著譯出,但要採取各種註釋形式註明其換算關係。
屬於個別科學技術領域的書刊,因特殊需要,可使用某些非法定計量單位,但必須與有關國際組織規定的名稱、符號相一致,與法定計量單位的原則不矛盾。表達量值時,在公式圖表和文字敘述中。一律使用單位的國際符號,只在通俗出版物中使用單位的中文符號。
7.引用統計數字要考慮讀者有真正感受,次要的技術性很強的數字,如無損於主題的闡明,最好不用。
8.關於數字的寫法,除公文編號、統計表、計劃表、序號、專用術語(如維生素B12、U-2飛機)及其他必須用阿拉伯數碼的(如“8字形”)外,其他情況下,漢字或阿拉伯字都可以用,但務必前後統一、全書統一。較嚴肅、鄭重的文件或其他文體,則以用漢字爲好,例如:年月日(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數字(四十五公里、三千元);百分比(百分之七十五)等。
9.“二”與“兩”的用法不同:如果用作序數,應當用“二”,例如“第二”、“二月”(即二月份)、“二次大戰”(即第二次世界大戰)等;如果與量詞連用,應當用“兩”,例如“兩個”、“兩次”、“兩月”(即二個月)、“兩次大戰”(即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等。
10.章節標題層次及同級標題序碼,必須段落分明、前後一致。除篇、章、節以外的分層序碼,可參照下列規格處理:第一檔:一、二、三……
第二檔:(一)(二)(三)……
第三檔:1、2、3……
第四檔:1)、2)、3)……
第五檔:⑴、⑵、⑶……
第六檔:①、②、③……
如只有一、二檔或三、四檔標題者,可以跳檔使用。也可以增加拉丁字母(A)(B)(C)、(a)(b)(c)和羅馬數字(I)(II)(III)、(i)(ii)(iii)的序數。但序數不宜用得過多,以免煩瑣。
同時還應注意避免數字與數字之間的混淆。如標題序碼和數字(6.666),其中“6.”爲序碼,“666”爲數字,所以必須在6.與666之間加文字隔開。
11.凡涉及統一全稿的數目、序數等,需改動時應逐頁改正或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