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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律格言

人生格言 閱讀(1.9W)

法律的保護比個人的保護更有力。

司法考試法律格言

法律有效力國民便昌盛。

造法易,執行難。

不確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難,極度的確定性反而有損確定性。

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學家的共同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

在用語中不存在模糊性時,不得允許探索用語的意圖。

對制定法應當做嚴格解釋。

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

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

實施違法行爲或者是基於預謀、或者是基於衝動、或者是基於偶然。

審判不應依照先例,而應依照法律。

沒有事先公佈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簡短是法律之友,極度的精確在法律上受到非難。

警察是法庭的僕人。(警察必須根據法庭傳召出庭作證)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

任何勢力不應凌駕於法律律之上。

權力和綱紀是不能同存共榮的。

法律如果推不開特權的門,也一定跨不進人民的心。

法律就像蜘蛛網,只捕捉入網中的小者,而遇到富者和強者就只好聽其把網子扯得粉碎。

當權者的觀點就是最有力的法律。

法律對不夠處罰條件的對象是無能爲力的。

若是沒有公衆輿論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

如果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種神靈,而不是殫精竭慮將神靈糅進憲法,總體上來說,法律就會更好。

人們通常會發現,法律就是這樣的一種網,觸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網而過,大的可以破網而出,只有中等的纔會墜入網中。

人類對於不公正的行爲加以指責,並非因爲他們願意做出這種行爲,而是唯恐自己會成爲這種行爲的犧牲品。

沒有哪個社會可以制定一部永遠適用的憲法,甚至一條永遠適用的法律。

如果司法權不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最經常與爭議相連的不是法律而是事實。

造法易,執法難。

在法學家眼中沒有法律只有法理,在執法者手中沒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學家的使命在於將法律的理性變成理性的法律交到執法者手中。

救濟走在權力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力。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衝突的首要渠道。

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豁免的宿命,那麼爲了取得社會的平衡,法律敎育網一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衆的意願,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

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爲,而所謂社會關係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爲互動或交互行爲,沒有人們之間的交互行爲,就沒有社會關係。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爲而實現對社會關係的調整。

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着司法權的喪失。

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麼司法。

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我們作爲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

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發顛撲不破的永恆要走向衝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

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權利。

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爲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如同人們一般所理解的一樣,法律行爲是對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實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種不違法的行爲,同時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爲,這類行爲也要產生法律上的後果。這種根據法律規定而導致一定法律後果的行爲,就是法律行爲。

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該只爲實現其目標而絕對必需。所有超過於此的刑罰不僅是過分的惡,而且會製造大量的阻礙公正目標實現的坎坷。

沒有事先公佈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權利。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

習慣法非但不比法令靈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適應新的條件,而且相反,它更趨向於抱殘守缺、因循守舊、難以變化。

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因爲,即便是最小的罪惡,一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

刑爲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舉動爲禍尤烈。因爲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

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權利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

即使判決並沒有準確的判定過去發生的事實真相,法律敎育網爭端各方只要確信他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他們也會自願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

法律如果沒有法院來闡說和界定其真正含義和實際操作就是一紙空文。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礎。

讓我們維護公平,那麼我們將會得到更多的自由。

法律的目的是創造一個穩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動結構,在這個結構中個人能夠執行其計劃並多少意識到可能產生的結果。

法律源於人的自衛本能。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

正義可以提升一個民族。

法律是正義與善良之術。

以無情的目光論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最好的法律從習慣產生。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過一場冗長的官司。

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權利。

法律用懲罰、預防、特定救濟和代替救濟來保障各種利益,除此之外,人類的智慧還沒有在司法行動上發現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不論哪個時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裏進行的各種闡述理論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太大,那麼法律就會失去力量。

立法以典民則祥,離法而治則不祥。

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

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利,這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絕大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藉以使他們自己免於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並且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是法律適合於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

在忽視正義的地方,在作爲正義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條款中不斷遭否定的地方,那裏的法律就不僅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法包含着一個民族經歷多少世紀發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將它僅僅當作好像一本數學教科書裏的定理、公式來研究。爲了知道法是什麼,我們必須瞭解它的過去以及未來趨勢。

系統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識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產物,譬如作爲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爲希望達到政治實體內在社會統一的各階級、集團之間妥協的結果。

法律的生命在於其實施。因而迫切需要對這樣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釋有效而進行認真的科學研究。

自由人得名於自由一詞。自由是每個人,除了受到物質力量或法律阻礙外,可以任意作爲的自然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