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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整的名詞解釋|特點|對象特點|基本階段|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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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整的名詞解釋

法律調整的名詞解釋|特點|對象特點|基本階段|方法

法律調整是國家根據自己的價值評斷,以法的形式對人的行爲進行規範,對現實社會生活關係施加影響,以期建立理想的社會生活秩序的活動。

法律調整的特點

(1)法律調整是與國家和法同時產生的,是統治階級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關係所作是帶有價值判斷的規範性和組織性的中介;

(2)法律調整具有目的、有組織、有結果的性質,並有國家強制力作爲後盾。

法律調整的對象特點

(1)自然科學研究的對象,可以被法律確認爲一定的法律事實,但自然過程不能是法律調整的對象;

(2)法律調整的是通過人的意識和意志發生的,不依人的意志爲轉移的關係;

(3)法律調整的是具體的社會關係;

(4)法律調整的是客觀上要求法律調整的關係;

(5)法律只調整統治階級認爲重要的社會關係,並且是不運用國家權力就不能保證的那種社會關係。

法律調整的基本階段

(1)法律、法規開始生效階段。

(2)產生法律關係的階段。

(3)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獲得實現,轉化爲主體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行爲的階段。

(4)法的適用的機動性階段。

法律調整的方法

法律調整方法是指法藉以作用予社會關係的方式、手段、辦法的總稱。如果說法律調整對象問題回答的是法律影響和作用的對象是什麼的話,那麼法律調整方法問題回答的則是法律怎樣對它的調整對象施加影響,發生作用。法律是社會關係的調節器,同時又是人的行爲規範,法律是通過規範社會關係的主體——人的行爲來實現對社會關係的調整的。因此,規範社會關係主體的行爲,是法律調整社會關係的總方法。法律是一個完整的體系,體系化的法律在運用這一總方法來調整社會關係時,又演化出一系列具體方法,構成一邏輯嚴密的方法體系。

(一)通過對主體抽象行爲妁一般規範,實現對社會關係的一般法律翊整.

憲法和部門法的總則對社會關係的調整集中體現了法律調整的這一方法。憲法關於國家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的規定,關於xx、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國家機關職權的規定,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規定,都是對主體行爲的一般規範,其目的是實現對社會關係的最一般的法律調整。部門法的總則關於該部門法基本原則的規定,關於主體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的規定,關於合法行爲與違法行爲一般界限的規定,關於法律責任的一般規定,也是對主體行爲的一般規範,其目的則是爲了實現對其調整範圍內的社會關係的一般法律調整。部門法的總則爲實現對社會關係的一般法律調整。採用瞭如下方法:

1.規定本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爲主體的行爲提供基本準則;

2.規定本部門法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爲主體在本部門法調整的範圍內可以實施的行爲劃定大體的界限;

3.規定本部門法的法律行爲,在本部門法範圍內劃清合法行爲與違法行爲的基本界線。

(二)通過對主體具體行爲的具體規範,實現對具體社會關係的具體法律調整

部門法的分則和單行法規對社會關係的調整集中體現了法律調整的這一方法。部門法在規範人的具體行爲,調整具體社會關係時,又使用了以下方法:

1.將主體的一定行爲和主體生活中的其他一些事實與一定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消滅聯繫起來,引導主體實施正常行爲,以取得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後果。

2.規定主體在具體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爲主體在具體社會關係中可以實施的行爲和應當實施的行爲劃定範圍。

3.將主體在具體法律關係中違反義務的行爲與一定的法律責任聯繫起來,鞭策主體在相互關係中實施正常的行爲,警戒主體在相互關係中實施反常的行爲。

體系化的法律通過對主體行爲體系化的規範方法,使主體行爲正常化,法律調整社會關係的目的——使社會關係秩序化,也就實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