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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館
【意思解釋】1.清代官署名。順治二年始設;乾隆七年隸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條式頒行。每經五年彙輯編排,稱小修;滿十年,重新補充刪減,定爲憲典,頒行全國,稱大修。此外,兼掌稽覈各司案件。參閱《清史稿.職官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