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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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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學習,使我更加認識到安全的重要意義。沒有安全,就沒有一切。學校的安全不僅關係到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而且還會影響到學校和教師的切身利益。提高安全意識,科學管理,堅決杜絕故意傷害,有效防範意外事故的發生,創建和諧校園環境,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我做爲教師應盡的義務。學校安全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核心是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學校安全也是一個需要全社會關注,需要包括教育部門和學校共同解決的問題。

學習《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心得

近年來,校園意外傷害事故越來越多,真可謂是防不勝防。雖說校園意外傷害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我們學校要盡一切可能,想一切辦法,用一切力量將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率和事故程度降到最低。作爲教師,我們應該如何處理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呢?學生意外傷害事故一旦發生,只要按照一定的思路,注意章法,處理起來就較爲順利,且能收到“壞事變好事”的效果。就上述事故的處理來說,我有以下幾點體會。

1、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要按照應急預案,及時處理、報告。要重視對雙方學生家長的第一次通報和他們的第一次會面,因爲這是處理好事故的基礎。

2、要注意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學校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給人留下不負責任或偏向某方的印象。

3、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公安機關和保險公司報告情況,以得到上級和相關部門的正確指導。要成立專門事故處理小組,並派專人負責接待,這樣既能保證處理口徑前後一致,又不至過多幹擾學校的正常秩序。

4、體諒雙方,同情受害方。即使在雙方當事人情緒失控時,也要冷靜剋制,從心理和情感上讓雙方接受。

5、必要時可藉助雙方親友的作用,走曲線解決問題的道路。

6、不怕上法庭,不受要挾。這將是今後學校經常要面對的現實,校方應主動尋求司法途徑,相信司法公正。

7、戰略上不怕上法庭,戰術上要重視上法庭。要做好上庭的各種準備,包括法律知識、事故事實、物證的準備,以用法律和事實維護學校權益。

8、要利用案例,及時在學校進行法律知識的普及。要經常在教工和學生會議上通報事故處理過程,統一大家的思想,讓大家學會今後遇到相似問題時的最佳處理辦法,做好預防工作。

9、對受害方要給予儘可能的安慰,但學校若無過錯,則決不能賠償(在本案中,學校只在事故處理完畢後,出於人道主義精神,給了受害方一定慰問)。

10、“晴天備傘”。要爲學生上好“校園傷害險”和“學生平安險”,鼓勵和提倡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爲孩子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以降低出險後的處理難度。

其次,分析、解決此類糾紛應遵循的一般原則。

1、意外事件。中國小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果事故發生之後,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治療,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後責任承擔。

2、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並不意味着人爲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3、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爲,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場所設施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責任,與學校建築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關聯,但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

4、學生課餘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能力,這是其一;其二,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採取措施做好善後處理。中國小教師的職責並不是如幼兒園阿姨那樣履行保育員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監視每個學生的一舉一動。關鍵看學校在課間是否負有監管責任及到位情況。

5、學生自殺、自殘。學生的自殺與教師有無關係,取決於:一是學生自殺與教師的行爲有無一定因果關係;二是教師的行爲是否違法。如教師毫無根據地懷疑學生有偷竊行爲,停其課,強迫其交待甚至拳腳相加,學生不堪受辱,憤而自殺,教師自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學生考試作弊,被監考教師當場抓往,學生因羞愧而自殺,儘管教師的行爲與學生自殺有關係,但行爲是合法的,不應承擔責任。

6、教師上課期間離開教室。教師在上課時隨便離開課堂,期間學生打鬧造成傷害,學校責任所負的大小,主要決定於學生的年齡對該行爲後果的判斷能力。7、學生上下學發生傷害事故。學生每日上下學,是維持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起點和終點,這時學生的雙親對其子女的保護監督基於親權關係,而學校教師也必須加以指導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但每一位學生在上學時從家中出發到學校放學時由學校出發回到家中,期間的安全,除有特殊情況外,應由學生個人及親權等保護者負擔責任。如果學生集體上下學是學校規定,則可解釋爲學校已介入學生上下學的生活領域。這時,學校在法律上對於集體上下學就有安全維護的義務。8、公休時間(包括寒、暑期)學生傷害事故。問題的關鍵在於學生在這些時間內發生的傷害事故的原因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無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