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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調解申請書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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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飛速發展、人們往來越來越密切的今天,申請書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寫作層面上,申請書下級向上級的行文方式。什麼樣的申請書纔是合理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調解申請書4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有關調解申請書四篇

調解申請書 篇1

xx縣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轄區xx村委會xxx村村民,20xx年xx月x日21時許,本村村民楊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發生爭吵,隨後,楊xx及家人用木棒將我打傷,導致我受傷。受傷後我被送到巍山民康醫院和大理州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87911。04元,還產生了其他相關費用。經大理滇西司法鑑定中心(20xx)臨牀鑑字第339號鑑定意見書及臨牀鑑字第340號鑑定意見書鑑定,我的傷情爲輕傷,後續治療費4500——5000元。

鑑於對方的'犯罪行爲給我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侵害,導致我產生了鉅額醫藥費,對方至今也未積極墊付或賠償任何相關費用。爲定紛止爭,順應目前我國的“大調解”居民,構建和諧社會,我懇請你們幫助,對本案的醫療費及其他費用及相關賠償問題進行調解。

特此申請。

此呈

xx縣公安局xx派出所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調解申請書 篇2

一、醫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醫方當事人單位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

委託代理人姓名職務電話

二、申請調解的糾紛事實:

三、申請調解的爭議要點及理由:

四、申請調解的賠償金額:

特申請某某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

擴展

醫療事故調解如何進行?

當今社會醫療事故頻發,醫患關係也更加緊張。當醫療事故發生後,我們要正確處理好醫患關係,緩和醫患之間的衝突,那麼醫療事故調解如何進行呢?將在下文中爲大家講解。

醫患雙方和解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區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前的調解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後的調解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7條規定,醫患雙方製作的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

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協議書基本上無法載明這些事項,尤其是“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兩項內容。因爲按照條例規定,只有醫學會纔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合法組織,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均無權鑑定或者認定醫療事故。如果醫患雙方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糾紛,在沒有提交醫學會進行鑑定之前,顯然無法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此時雙方協商解決,無法在協議書上載明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等級,否則就只能理解成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糾紛必須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後進行,這樣理解,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利於糾紛便捷處理。因此,作者理解,這項規定只能適用於已經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案件。

(二)在協商過程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醫的人員參與

雙方自行和解成功之後,一方反悔再次起訴,往往導致糾紛久拖不決,不利於民事爭議的處理。其中患方提起訴訟的最常見理由就是雙方和解中,患方對有關內容存在重大誤解,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因而要求對協議撤銷或者變更協議內容。爲了避免這種結果出現,在協商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醫的人員參與,如果患方有懂法的人員參與更好。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調解協議的效力。

(三)調解協議附加條款——排除一方當事人再次主張協議,否則協議無效

在實踐工作中,經常遇到調解協議生效後,患方拿到醫方的'“補償”後,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在訴訟中,他們常常主張,患方此前給予的“經濟補償”,與事故爭議無關,調解協議屬於醫療機構自願贈與,不能計算在法院的判決額內。對此,如果調解協議中有排除訴訟的約定,即使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醫療機構的自願贈與,也應屬於附條件的贈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0條的規定,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接受贈與的一方不能滿足贈與方提出的條件和要求,贈與行爲可以撤銷。這樣可以爲醫療機構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調解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業或職務私營業主聯繫方式單位或住址杭州寶侖會議服務有限公司被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業或職務聯繫方式單位或住址糾紛簡要情況申請人於20xx年1月3日因臨產,到*******醫院就診,並於當晚進行剖宮產手術。術後申請人恢復不佳,先是發生嚴重腸梗阻,後於術後第五天(1月8號)發現手術切口嚴重感染(從內部化膿),導致申請人在此後二十多天裏,因傷口不能縫合,一直在經受清創、換藥、腸梗阻和臥牀治療的痛苦。申請人直到20xx年2月18日纔出院,相較正常手術孕婦,多住了一個多月的院,這期間整個家庭的精力都花在如何減輕病人痛苦及幫助病人恢復上,病人及家人也因此無法工作和經營,經濟損失嚴重。而這一個多月,申請人遭受的身體痛苦和精神折磨,更是任何賠償或治療所無法衡量和彌補的.。另外,院方及其醫務人員對下列問題,至今也未給申請人一個滿意答覆:

1、術後六小時內,整包注射液將被褥浸透無人問津。事後發現,護士蠻橫要求尚處於麻醉狀態的病人自行爬到隔壁病牀;

2、申請人腸梗阻最嚴重的5號晚上18點至24點六個小時期間,曾先後六次去找過值班醫生,均無人過來,導致次日申請人腸粘連,腹腔積液發生;

3、感染具體原因至今仍然不明不白,主刀醫生手術態度不嚴謹,術後很長一段時間未來查問患者病情及恢復情況。

當事人申請事項:

1、相關醫務人員賠禮道歉;

2、等共計人民幣4萬元;

3、劃撥5萬元專款作爲醫院失誤懲罰金,成立愛心基金用於救助社會弱勢羣體。

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申請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我,現自願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申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年月日

調解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性別xx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

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產生爭議,申請調解。

調解請求:

事實與理由:

爲此,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依法調解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

申請人:××市×××養魚場

地址:××市××區××街

代表人:孫××,男,××市×××養魚場場長。

申請人孫××對××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6)×民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礦務局所屬××煉油廠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漁民魚害事故給予損失賠償一案調卷再審,改正二審判決錯誤,依法計算直接損失金額,並追加間接損失補償,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使國家的環保政策和有關法律以正確有效地實施。

2、訴訟費用應由××礦務局××煉油廠全部承擔。

事實與理由:

××市×××魚場(以下簡稱養魚場)因遭受××市礦務局××煉油廠(以下簡稱煉油廠)排放有毒生產污水而造成的魚業災害而索賠一案,經××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6月14日作出一審判決(見附件1)。判決認定×××養魚場魚害產生的直接原因,確爲煉油廠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對此,煉油廠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判決認定的災害事實,有××省淡水漁業環境監督監測站作出的《×××××魚塘死魚事故調查與鑑定意見》,××市漁政監督管理站作出的《×××湖污染事故前養殖魚類資源量認定標準》及××省水產局關於上述《認定標準》中有關污染前該魚塘養殖魚種及數量的計算數額的肯定意見等科學鑑定意見作爲事實依據(見附件2、3、4)。該判決對賠償的金額是根據我國農業部下發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標準,較爲合理地判定煉油廠應賠償的.數字,即584,160.34元。(《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見附件5)。儘管數字採用了計算方法中的下限數字,有的應賠償的數字也有所忽略(見附件3中的“幾點說明”),再者對污染事故的間接損失尚未予以考慮,但是,總的說來一審判決還是基本上維護了養魚場當前的合法權益,彌補了養魚場所受的直接損失。但是一審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經省高院於1996年11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書,出人意料地卻將煉油廠應賠償的金額,由584,160.34元,突然改爲:264,000元,且訴訟費判定由受害人養魚場承擔一半。這一判決不僅顯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學的依據和合法的計算損失的法定標準,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基於上述情況,申請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國家最高的執法機關主持公正,依法再審,予以改判。爲此,現就再申請提出以下幾點理由:

1、二審法院改判煉油廠賠償金額,減少判給魚場32萬多元的直接損失一事,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在一、二審中對於煉油廠因排放有毒生產污水給養魚場造成嚴重的漁業災害的基本事實,在許多科學的調查和鑑定意見的證實下,都是一致承認的。二審法院不僅對事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而且明確“被上訴人(即養魚場--引者注)的魚害產生原因是上訴人(即煉油廠--引者注)的工業污水污染所致(見二審判決,附件6)”但是二審法院在損失計算方法上,卻拋開農業部明文下達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見附件5),改弦更張,另搞一套,用所謂走訪的“省淡水水產研究的座談記錄”作爲依據,用估算的方法,得出損失數應爲264,000元。根據農業部下發的《水域污染事故漁業資源損失計算方法》的第(三)種計算方法的公式是F(魚的死亡量)=M(畝放苗種數)×(成活率)×N(起捕規格,公斤/尾)-F(已捕產量)×S(受污面積)×P(受污水產生物死亡率%)。××市漁政監督管理站正是嚴格按這一公式計算出養魚場損失的鰱、鱅兩種魚的成魚和魚種的數目的。因連續兩年放養魚苗,一種已爲成魚,一種仍爲魚種。成魚爲:19,700斤×23尾/斤(等於M×S)×0.75(成活率)×0.35公斤/尾(起捕規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魚,故不減去F。死亡率雖未達100%,但受到污染的魚已不能食用,實際損失率應爲100%。魚種爲:300,000尾×10%÷104公斤=1504.4公斤。遺憾的是二審法院對這種依照有關專業部門規定的法定計算方法不予採用,卻採用走訪得來的估算材料,作爲改判減少損失賠償的依據,實在是難以服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