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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執行異議申請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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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這個年代,需要使用申請的場合越來越多,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語言簡潔、準確。那麼寫申請書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執行異議申請書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精選】執行異議申請書3篇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北京xxx公司

註冊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20xx)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採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爲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0xx)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xx年,申請人的公司銀行賬戶被採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公司財產及商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瞭解,方知北京公司訴申請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於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十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於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於20xx年初搬遷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經營(整個辦公面積爲1200米2,均爲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員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開辦公電話及手機號碼,公司在市內各個辦事機構均有常駐工作人員;企業信息可以通過工商登記、網站查詢獲知,且申請人於近幾年內在北京開發了數個房地產項目,具備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繫,則能通過上述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

三、原告所說的申請人向其借款的經辦人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係,某人即不是申請人公司員工,申請人也從未委託過此人代理公司進行企業間借貸行爲。

四、原告用於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係”的借條、發票、協議書只有複印件,不應作爲裁判依據。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諾書》中所載公章系僞造。故,在未經覈實證據真實性且相關證據僅有複印件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僞造的申請人公章,以申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的行爲已經涉嫌詐騙,原告從其自稱的“借款關係”成立十多年以來從未向申請人主張債權,申請人有理由懷疑原告與某人合謀欺詐,申請人已經就本案情況向貴院提出調卷申請,並將向公安機關報案。

執行異議申請書3篇執行異議申請書3篇

綜上,申請人認爲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2

**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與***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書,要求法院撤銷**法院(****)*執字第**號及(****)*執字**號民事裁定書,解除扣押***在**縣房屋徵收經辦中心的房屋拆遷補償款****萬元,現申請人決定撤銷該執行異議申請書。理由如下:

*****年父親***及母親***離婚,將位於**縣***街*區的房屋(產權證號分別爲:*房字第*******號,建築面積******平米;*房字第*******號建築面積********平米)贈予給申請人這是事實。但***年*月**日,房屋還沒有辦理贈予過戶手續時,父母又用該房屋向***抵押借款**萬元,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爲**年

(**********)。****年該贈予房屋拆遷時,還在抵押期限內,截止****年*月**日,父母的抵押借款本息已償還***萬元,尚餘**餘萬未償還,依據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對拆遷補償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裁定扣押的行爲首先侵害了抵押權人***的`利益。故申請人決定撤銷已經提出的執行異議申請,請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請求事項: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與****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爲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於申請人。申請人與*****在合肥市開*****中心簽訂了編號爲****《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合同約定,****應於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餘房款240,000元於20xx年1月31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要求,申請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餘款69,091元*****承諾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約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餘款69,091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後*****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於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於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並以**************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與*****借款糾紛一案中,*****作爲申請執行人,並未向*****支付剩餘價款;*****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的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於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爲,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爲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合肥**********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